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第二三三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乙○○○、丁○○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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