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住訴訟代理人 周經堯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捌萬壹仟柒佰零肆元,折合銀元
壹佰伍拾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貳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