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如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74號、114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如意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後淨重0.844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參臺南地檢署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83號卷第71頁)在卷可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33號裁定觀察、勒戒,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毒抗字第28號駁回抗告確定,予以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7月14日,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74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臺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74號卷第50頁)。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108年11月23日19時餘許、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如附表所示鑑定機關,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檢驗後淨重
證據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844公克
(檢驗前淨重0.85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1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917號(見臺南地檢署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83號偵卷第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