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原告 許柏威
被告 林鈺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附民字第393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陳易賢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刑事案件尚未判決,另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指明。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林鈺豐
法官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