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桂縣人民法院(2002)臨民初字第610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惟二人業經大陸地區清流縣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判決離婚,該判決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桂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公證處公證書各一件為證;而前揭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有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該判決書之內容,並無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且與聲請人之意願相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予以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