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男四十被告甲○○男五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執行函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