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聲沒字第五七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柒陸公克)、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計壹點參參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九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期滿後,業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二O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安非他命二包,係屬違禁物,尚未處理,爰聲請將前開違禁物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九七六公克)、安非他命二包(驗餘淨重計一.三三九二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成分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92)宇鑑字第○一○五八號、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92)宇鑑字第○一○五九號鑑驗通知書二紙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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