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繼字第一○號
聲請人丁○○
乙○○?
代理人甲○○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丙○○亡)最右聲請人聲請繼承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丙○○(亡)於臺灣之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於生前往來家書信件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B書記官陳月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