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林榮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原育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之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吳原育為相對人就南投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惟其聲請時所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其所有權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均為部分經遮隱,致本院無從由該登記謄本認定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現登記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現究為何人。經本院於109年2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及相對人資料全部未遮隱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相對人之最新戶戶籍謄本等證據資料,該裁定己於同年2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則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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