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聲減字第49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2月12日起至89年7月20日止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948號),嗣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7度臺上字第509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前揭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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