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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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 黃文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周麟洋 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文鴻所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論處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即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第3號判決,業已確定,聲請人亦於該案偵審期間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沒字第1344號),而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均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宣告沒收,顯已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發還並解除凍結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經確認可為證據或係得沒收之物為必要。且法院審理時,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罪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發函扣押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10月30日新北檢 榮翔 103他5363字第48890號函(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24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至5頁)、103年11月10日新北檢榮翔103他5363字第50718號函(見本院卷第6至7頁)、103年12月22日新北檢榮翔103他5363字第57387號函(見本院卷第8頁)在卷可參。 嗣聲 請人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05年6月30日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國庫支付15萬元,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20萬元沒收,於105年8月4日確定,而如附表所示之帳戶,雖未經新北地院於上開判決宣告沒收,惟該等帳戶均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既非所有權人,亦非持有人或保管人,其聲請發還,已屬無據。況且,聲請人所涉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案件,尚有共犯周麟洋、 王懷頡 、 謝昇晉 、 陳威廷 、 楊凱博 、 吳秉燁 (原名 吳亞鴻 )、 劉鎮宇 、張家祥、 周承煬 、 姜秀鳳 等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案件審理中,全案尚未定讞,而該原審判決中將如附表編號1至7、11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及銀行資料列為認定共犯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陳威廷、楊凱博、吳秉燁等人共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洗錢罪之證據(見新北地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判決事實欄即該判決書第21至22頁、理由欄貳㈣即該判決書第90至238頁),顯見如附表編號1至
7、11所示帳戶與共犯周麟洋等人犯行關係密切;而且本案亦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有移送併案審理部分,皆有待調查釐清,是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均不能遽予排除與本案之關連性。從而,本院依目前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認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既與共犯周麟洋等人所涉違反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相涉,認均應屬本案之證據,且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無從先行發還。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扣押之帳戶並解除凍結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附表:
┌──┬───┬──────┬────┬────────┬───┐│編號│戶名│銀行│分行│帳號│備註│├──┼───┼──────┼────┼────────┼───┤│1│ 黃琪穎 │新光銀行│龍山分行│00000000000││├──┼───┼──────┼────┼────────┼───┤│2│ 林玉如 │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3│ 李慶 峰│國泰世華銀行│善化分行│00000000000│扣押公│││││││文誤載│││││││為李慶│││││││隆│├──┼───┼──────┼────┼────────┼───┤│4│ 謝明証 │台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000000000000││├──┼───┼──────┼────┼────────┼───┤│5│黃琪穎│永豐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6│ 彭晟峰 │永豐銀行│汀洲分行│00000000000000││├──┼───┼──────┼────┼────────┼───┤│7│ 許逸章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8│黃琪穎│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9│黃琪穎│瑞興銀行││0000000000000││├──┼───┼──────┼────┼────────┼───┤│10│謝明証│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11│ 李慶峰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