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真和 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58,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