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家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1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樊其諺 兼法定代理人 李荑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柏盛 律師
楊晴翔 律師複代理人 陳立蓉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儲勝年 訴訟代理人 楊念慈 律師
龍毓梅 律師 劉韋廷 律師 陳義龍 律師 李玟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