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 王炳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劉國娟鍾智文 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38號)訴訟代理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三八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111年度上易字第938號不當得利等事件被上訴人劉國娟之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 律師於開庭過程中不斷以言語打斷訊問證人之問題及證人之回答,致部分重要內容漏未記載於筆錄,為維護被上訴人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該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38號不當得利等事件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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