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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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00號聲請人高雄縣燕巢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丁○○、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拋棄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