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林英仁 被告 曹玉珍
張中平 張宗照 林有益 廖子彬 孫秀雲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即臺中市○○區○○段○○○○○○號,面積依序分別為32,338.51平方公尺、8,866.1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5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均各為4分之1,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7,725,874元【計算式:750×(32338.51+8866.15)×1/4=7,725,87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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