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專利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春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續字第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乙○○○有限公司」,現已變更公司組織為「乙○○○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間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二日止違反專利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擅自製造新型專利權物品罪、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意圖販賣而擅自陳列新型專利權製品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上開二罪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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