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64號
原 告 謝月凰
古享茂
被 告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簡延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
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