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藍火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55,4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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