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藍火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55,4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