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會計事務所陳玉華 即陳玉華記帳及報稅代理
      業務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琦瑜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3,6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扣除上訴人
已繳之1,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1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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