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56號
原 告 鄭永全
訴訟代理人 胡惠蘭
被 告 陳南春
被 告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泰良
被 告 鄭進福
被 告
兼參加人暨
下列三人之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鄭陳珠
參 加 人 鄭安宏
參 加 人 鄭英志
參 加 人 鄭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編號F部分,面積106平方公尺歸兩造共同
取得,並依其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編
號F部分,面積106平方公尺歸兩造共同取得,並由原告鄭永全
取得5平方公尺、被告鄭進福取得41平方公尺、被告鄭陳珠取得
27平方公尺、被告陳泰良取得13平方公尺、被告陳南春取得20平
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