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慧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郁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
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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