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 謝勝合 律師即 許江安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5,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