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國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上訴人 吳坤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補繳10,57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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