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陳哲凡
被   告  王佩愉 即悅泓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之訴,經本院104年度屏補字第45號
,於民國104年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向本
院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7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民
事庭、潮州簡易庭收費處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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