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9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戶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029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戶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本件應移送抗告人及相對人所在地之管轄普通法院云云。經查:原審法院係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95年裁字第470號定不服,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本院管轄。茲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聲請再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不服原裁定,雖為前開主張,惟並未據其提出任何具體理由,自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戴見草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阮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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