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再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再字第00014號原告甲○○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470號定不服,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孫庠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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