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6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8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