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029號原告 戴惠眞 被告 翼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戴惠貞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戴惠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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