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7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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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行使變造之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乙○○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後之某日(起訴書誤載為八十四年間),與年籍不詳、綽號「 阿西 」之男子,基於變造特許證之共同犯意聯絡,由乙○○在台南市○○路之某理容院,交付相片二張予「阿西」供變造駕駛執照之用,嗣於「阿西」將乙○○之照片換貼於甲○○所有之「重型機車」及「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上(註:甲○○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業已向監理站申報遺失補發),而變造甲○○之特許證即「重型機車」及「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後,旋將上開兩紙變造之特許證交予乙○○,乙○○則交付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予「阿西」作為報酬。嗣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凌晨零時十分許,於高雄市○○區○○路○○○號前經警臨檢時,因乙○○另案通緝中,遂出示上開二紙變造之駕駛執照供警檢查,而行使上開變造之特許證(行使部分未與「阿西」共謀),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然經警當場查覺予以逮捕並扣得變造之甲○○「重型機車」及「職業聯結車」之駕駛執照各一張。
二、案經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經傳未到,惟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就右揭事實,除辯稱係於八十四年間購得上開二紙駕駛執照外,餘均供承不諱,並有變造之「重型機車」及「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各一張附於警卷第四頁可佐。其次,甲○○之「重型機車」及「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係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申報遺失(參卷附之汽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及國民身分證遺失補發證明書影本),從而被告陳稱係八十四牛間既已購得上開二紙駕駛執照容有錯誤,被告應係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後之某日將照片交予阿西用以變造上開二紙駕駛執照無訛。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變造之特許證罪。又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之特許證罪,容有錯誤,但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變造特許證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僅論以行使變造特許證罪,而不另論以變造特許證罪。又被告為達同一避免經警緝獲之目的,而同時行使二張甲○○變造之特許證,因其法益之享有人為同一人,應僅侵害一個法益,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之品性,犯罪之手段、目的、所生損害,犯罪後之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附表一所示,變造之「重型機車」及「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上之被告照片各一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法沒收。至於駕駛執照,則因非被告所有之物,故不諭知沒收。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因本院認係應科拘役之案件,故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五、又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該署八十八年偵字四四八三號竊盜等案件,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移送本院併辦。然該另件偵案之移送事實,為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初竊取 林淑真 之空白支票四紙後,於支票上偽造署押及金額後,交予他人抵債。是不僅該另案之案發時間與本案之犯罪時間不同,且被告於另案所涉犯之罪名應為竊盜、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得利等罪嫌,犯罪手法及罪名均與本案相異,實殊難想像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退回由該署檢察官自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六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惠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變造之甲○○「重型機車」及「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上之乙○○照片各一張││(附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刑一○三四九號卷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