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二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利權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隆車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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