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三號
原告臺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利權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隆車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