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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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三四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侮辱公務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
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四行補充更正為:渠竟因而心生不悅,基於侮
辱之犯意,…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趙家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