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8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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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玉霜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80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12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富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就前項金額中之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之利息應與
被告丙○○負連帶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
帳單及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