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65號
原   告  高進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金永 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所有座落高雄縣○○鄉○○段第1216地號之土地遭
被告占用41.2平方公尺,同段第1216-4號遭占用69.7平方公尺,
總計遭占用110.9平方公尺,而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1,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260
元(110.9×1,400=155,260),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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