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29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林明山
徐文雄
吳慶展
被 告 劉子誠
劉俐君
劉澎惠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子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6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