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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