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振成
相 對 人  高竣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2月
12日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3月12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
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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