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12號
原   告  楊玉章
被   告  陳志明
       徐宗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25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