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王翔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628元,及其中9,970元部分,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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