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告 陳利忠
蔡育修 陳孝源 陳宥辰 林捷迎 蔡孟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張鈞雅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含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應徵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元以下4捨5入)1陳利忠286,500元3,090元1,030元2蔡育修238,125元2,540元847元3陳孝源220,695元2,430元810元4陳宥辰236,459元2,540元847元5林捷迎95,417元1,000元333元6蔡孟昌200,695元2,210元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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