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坤憲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坤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坤憲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