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2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元
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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