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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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 理 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豫玲 即一心起重 工程行劉昌洲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4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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