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原告與被告 王振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具狀查報被告王振興目前之住居所(原起訴 陳報 之住
所司法文書無法送達)及提出最新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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