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李定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游素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
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