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生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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