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馬交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添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560號),本院於99年11月17日所為簡易判決(99
年度馬交簡字第146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翁
天贊」之記載應更正為「翁添贊」;本件判決正本製作日期「中
華民國98年11月17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記載誤載為 翁天贊 ,及
判決正本製作日期誤載為98年11月17日,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
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