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簡旻毅
被   告  吳紀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柒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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