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728號
原   告  黃元靖
被   告  陳祈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再開辯論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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